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8〕32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单位: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志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总部暨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湘江沿河风光带建设,原址需进行整体搬迁,该公司项目新选址在芦淞区董家高科园株百物流后侧、坚固村兰草组范围。2016年8月,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芦淞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进区协议, 2018年1月19日与株洲国家高新区董家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入园框架协议书。2017年11月,该公司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董家办事处枫燎社区坚固村泉塘坡组集体土地建设株洲总部办公楼、混凝土搅拌站,目前主体已建设完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5035平方米(其中耕地3455,水面水利设施用地2470,林地5120,建设用地3990)。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办公楼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耕地10元/㎡,林地、水面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伍拾圆整(¥9245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