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30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单位:芦淞区白关镇桐山村村委会
法人代表:刘正增
案 由:破坏耕地
经查,白关镇桐山村村委会于2017年7月21日和9月18日两次召开组民会议,就老站组水利建设一事进行协商,会议同意在老站组人工造塘建电排站。同年8月21日,桐山村老站组向政府部门提出将挖塘土方填入荒田的报告,桐山村村委会、白关镇政府、在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盖章,区农村工作局于11月20日签署已翻耕复绿基本达到耕作要求意见。9月中旬,白关镇桐山村村委会因新挖水塘和拟新建村部平整地基,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老站组基本农田开挖水塘并将余土倒入基本农田内,造成该处水田无法耕种,严重破坏种植条件。芦淞国土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桐山村村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并通过验收。该挖塘、填土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5.1亩(其中基本农田4.07亩,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1.03亩)。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桐山村村委会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桐山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处以基本农田开垦费2.4万元/亩,即人民币玖万柒仟陆佰捌拾圆整(¥9768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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