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29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黄凤辉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黄凤辉,男,1969年3月出生,白关镇竹林村人。 2014年3月,黄凤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组和童家湾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用于存放木材及加工产品,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木材加工厂建筑占地面积677.69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其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黄凤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伍拾肆圆整(13554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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