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28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刘建业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刘建业,男,1963年8月出生,白关镇玉泉村三房湾组。2016年8月,刘建业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屋。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钢架棚屋建筑占地面积52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其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建业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建业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