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24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邓志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邓志华,男、现年55岁、初中文化、汉族,住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曲尺村大屋组。2016年4月,邓志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租赁土地的形式,擅自占用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曲尺村大屋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厂棚实际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其中林地1392㎡,建设用地208㎡)。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邓志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邓志华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2400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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