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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23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杨作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杨作良,男,现年48岁,小学文化,汉族,住株洲市枫溪办事处湘江村茨菇塘组。2015年5月6日,杨作良与曲尺村吴家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同意将黄光华一处山地租赁给杨作良使用。杨作良租得土地后,以其姨父黄光华的名义申请建房,吴家组、曲尺村委会、枫溪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盖章。2016年9月,杨作良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租赁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幼儿园。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其中耕地1675,林地338)。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杨作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房屋、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杨作良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耕地20元/㎡、林地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柒拾圆整(3857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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