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21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单位:芦淞区金湘木业加工厂
法人代表:陈涛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芦淞区金湘木业加工厂法人代表陈涛,男,现年37岁,住天元区大坪3队。2016年10月1日,陈涛与朱田铺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同意将本村湖塘组原金湘木业加工厂用地范围继续租赁(原租赁时间到期),租期为20年。2017年7月该加工厂木质结构厂棚因电路起火,被严重烧毁。同年8月,陈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加工厂棚范围重新改建钢架结构厂房,现已建设完工并投入生产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308平方米(其中耕地2259㎡,建设用地49㎡)。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芦淞区金湘木业加工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芦淞区金湘木业加工厂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6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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