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8〕20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宾英俊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宾英俊,男,现年49岁,高中文化,汉族,住芦淞区芦淞路金桥商住楼2栋。2017年5月21日,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启中将本公司租赁的董家塅办事处朱田铺村湖塘组一处土地转租给宾英俊,用于存放水泥储存罐,租期10年。同年8月,宾英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架设水泥设储存罐并搭建钢架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厂棚实际占地面积448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宾英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朱田铺村湖塘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宾英俊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圆整(672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