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8〕19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魏爱萍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河东一水厂段湘江风光带沿江路项目是亚行贷款项目,由湖南省发改委统一组织,主要针对长、株、潭三地湘江流域有关堤段,以防洪为主,集景观、道路建设为一体的综合整治项目。项目于2014年4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了立项建设湘江株洲城区河东综合治理工程的批复,市规划局于2014年11月下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7年8月,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完善有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市一水厂段湘江风光带沿江路项目,现已建成通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路段占地面积9347平方米(其中林地1145㎡,建设用地8202㎡)。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河东风光带沿江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又因该项目属公益项目,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1元/㎡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叁佰肆拾柒圆整(9347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