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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15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人:陈树斌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陈树斌,男,现年37岁,初中文化,汉族,住芦淞区枫溪办事处坚栗村岭背组。2015年11月,陈树斌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办事处坚栗村徐家冲水库旁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厂棚实际占地面积655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树斌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架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树斌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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