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5号
时间:2018-01-30
被处罚单位: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大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7月,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十五区泰山街道办事处森林路与泰山西路交汇处西北角国有土地,未供先用修建神农城水心楼智能立体车库。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169号)。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未停止违法行为,现该项目已建成立体车库一栋。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未供先用占地总面积4292㎡,林地967㎡,建设用地3325㎡,该项目属于公益事业。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十五区泰山街道办事处森林路与泰山西路交汇处西北角国有土地,未供先用修建神农城水心楼智能立体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小条第2款第一项,决定对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的4292㎡土地,按4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陆拾捌圆整(¥17168.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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