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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102号

  时间:2018-01-02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叶正辉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 2015年8月,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田心村油子冲组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3037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8272平方米,耕地3860平方米,其他土地4412平方米,权属为田心村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田心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油子冲组新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土地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非法占用土地第三条,决定对田心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8272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14338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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