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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101号

  时间:2017-12-2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 波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10月,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黄河北路与神农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国有土地修建创业广场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168号)。其后,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停止违法行为,现该项目已正在建设房屋一栋。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已平整总占地面积2946㎡,全部为耕地。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黄河北路与神农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国有土地建设创业广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小条第2款第三项。决定对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的2946㎡耕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5892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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