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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79号

  时间:2017-12-26

被处罚人:罗天争傲

案    由:非法开采 

2017年9月27日,经巡查发现,罗天争傲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开采黏土,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其停止开采,并扣押挖掘机一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罗天争傲在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开采黏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罗天争傲非法开采黏土约100吨,属零星开采。

2017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罗天争傲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罗天争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罗天争傲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砂石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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