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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78号

  时间:2017-12-22

被处罚单位: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许乃仙

案    由:非法占地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白关镇卦石村嘴上屋组集体土地建设生态农业庄园房屋、员工宿舍,扩建并硬化篮球场、前水泥坪和道路。违法建设占地总面积7399平方米,其中林地7083平方米,水塘303平方米,建设用地5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该宗地处罚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我局依法于 2015年8月17日﹝株国土资(2015)72号﹞和2017年3月6日﹝株国土资(2017)1号﹞两次对其非法占地作出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壹拾壹万零肆佰零伍圆整(¥110405元)。现该公司已全部缴清罚款,建设用地范围于2017年9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调整规划,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2017年10月,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补充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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