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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58 号

  时间:2017-06-13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合花鑫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卫宇

    由:非法占地 

经查,199512月,株洲市合花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集体土地修建砖厂。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地面积5944㎡。该宗用地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合花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集体土地修建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未供先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洲市合花鑫兴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用的5944㎡土地按15/㎡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玖仟壹佰陆拾圆整(¥8916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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