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55号
时间:2017-05-26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汪展翅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湖南省莲株高速公路第三标段项目部,承建莲株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的道路扩改建工程,因项目工程建设,需临时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及办公板房。2015年11月25日,该项目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朱田铺村、荷塘区桐梓坪村集体土地建设搅拌站及活动板房并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1868平方米(其中林地926㎡,设施农用地10145㎡,建设用地797㎡)。该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活动板房,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零肆圆整(¥35604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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