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54号
时间:2017-05-26
被处罚单位: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小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2005年始建于长沙市雨花区潭阳工业小区,是一家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初,因长沙市重点项目建设,该企业属拆迁范围,需重新选址建设厂房。2014年10月,企业法人代表周小良经区农村工作局办理了土地流转使用证,2015年8月,该公司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白关镇成家坝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其非法占地行为已被我局立案查处。2016年上半年该公司又新建办公楼和厂房并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化,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4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1676号],目前,厂房和办公楼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单位新增违法用地面积为3656㎡(其中耕地3072㎡、林地8㎡、其他土地576㎡)。项目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陆佰圆整(726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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