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48号
时间:2017-05-22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巢亮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5月,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马家河办事处金龙社区集体土地修建道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758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5896.86㎡,其中耕地5064㎡、建设用地304㎡、其他土地446㎡。该宗用地部分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属于民生公益事业。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办事处金龙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仙岭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5064㎡耕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其他土地832.86㎡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捌拾陆元整(¥26986.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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