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46号
时间:2017-05-22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汉庭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8月,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修建冷库,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752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4651㎡,其中耕地3455㎡、林地160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94㎡、建设用地3518㎡、未利用地3391㎡、其他土地493㎡。该宗用地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冷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3455㎡耕地按1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其他土地11196㎡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零伍佰叁拾元整(¥9053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