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38号
时间:2017-05-22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桃花江柴火饭庄
法人代表:易正良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3月,天元区桃花江柴火饭庄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为方便安置房建设,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东司塘集体土地修建柴火饭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420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238㎡,全为林地。该宗用地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天元区桃花江柴火饭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东司塘集体土地建设柴火饭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天元区桃花江柴火饭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天元区桃花江柴火饭庄非法占用1283㎡土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1857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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