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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35号

  时间:2017-05-16

被处罚单位: 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佳庆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底开始,在姚家坝乡桐木工业园招商并新建厂房,用地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115日颁发了4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156500㎡,用于引进企业新建厂房。该园区发展至20174月,实际用地面积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用地范围偏移并超出审批红线58809㎡,其中,53024㎡已于2015817日经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罚(株国土资执法(201571)。此次新增违法用地面积5785㎡,其中桐木冲村2246㎡(地类为林地1983㎡、坑塘水面152㎡、建设用地138㎡);东方冲村3539㎡(地类为耕地1066㎡、林地1599㎡、坑塘水面722㎡、田坎152㎡)。该项目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越审批红线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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