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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34号

  时间:2017-05-18

被处罚单位: 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魏爱萍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4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建设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市规划局于201411月下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1月,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建设分袂亭景观建设工程。20165月,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湘江沿河分袂亭景观工程。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实地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3373㎡,其中国有建设用地54㎡,国有水利设施用地3319㎡。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湘江沿河分袂亭景观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又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从轻处罚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3373㎡土地的行为处以5/㎡的罚款,即壹万陆仟捌佰陆拾伍圆整(¥1686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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