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33号
时间:2017-05-1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 2016年9月下旬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委会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九郎山村龙塘组集体土地建设村级活动中心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3214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2113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927平方米,其他土地186平方米),权属为九郎山村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九郎山村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九郎山村龙塘组新建村级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九郎山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贰佰陆拾元整(¥4226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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