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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32号

  时间:2017-05-16

被处罚人:罗忠泽

  由:非法开采

2017511日,经群众举报,罗忠泽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雷打石镇凤凰山村白腊组开采碎石,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自行拆除开采区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罗忠泽在天元区雷打石镇凤凰山村白腊组开采碎石,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雷打石镇凤凰山村白蜡组村民断续、零星在凤凰山村白蜡组和湘潭县交界处采石碎石,用于当地修建水库、山塘和村民建房。自2011年行政区划调整,株洲县雷打石镇划归天元区管辖。20164月,雷打石镇凤凰村村民罗忠泽与雷打石镇凤凰村白蜡组私下签订该处开采合同,合同期一年。20169月至20175月期间,罗忠泽共开采6天,开采了600吨碎石,绝大部分用于本村集体修建道路、水利设施,属零星开采。

2017513日向当事人罗忠泽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罗忠泽开采碎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鉴于该当事人非法开采行为多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改工作,于2017512日自行拆除该出生产设备设施,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罗忠泽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碎石的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整(¥12000),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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