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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31号

  时间:2017-05-16

被处罚人:  

    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曲尺村坪上组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201621日,陈军与曲尺村老茶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老茶组将本组一处土地租赁给陈军用于建设洗沙场,租赁期限为15年,第一年每亩租金2300元,此后每亩每年递增100元。20165月开始,陈军擅自在租赁的土地进行平整并安装洗沙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非法建洗沙场,于20165月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停止施工。20173月中旬开始,陈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洗沙作业,造成周边洗沙范围耕地和水塘的破坏、污染。201759日 ,我局再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0001909),现当事人已停止洗沙。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洗沙场实际占地面积9094平方米(其中耕地6302㎡,水塘和其它土地2370㎡,农村宅基地422㎡)。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陈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租赁土地、安装洗沙设备进行洗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陈军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洗沙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耕地每20/㎡元,其他土地每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16792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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