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24号
时间:2017-05-09
被处罚人:郭永光
案 由:非法开采
2017年4月20日,天元区制止打击“乱砍、乱挖、乱采”专项行动小组巡查制止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郭永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仙岭社区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郭永光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仙岭社区区开采建设用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共开采了80吨建设用砂,属零星开采。
2017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具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2017年4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郭永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建设用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郭永光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郭永光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 5月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