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21号
时间:2017-04-27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新残梅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聂浩然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株洲市新残梅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在大京风景区残梅村新屋组建设合作社附属设施建筑,项目于2014年9月经残梅村委会、大京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审查盖章,株洲市发改委备案。2015年1月,该单位在未继续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房屋,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对其非法占地2668平方米的行为已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5〕94号)。2017年3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其用地范围重新测量,项目占地总面积2996㎡(其中林地1254㎡,建设用地1742㎡),新增用地面积328㎡。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新残梅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新残梅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新增违法用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圆整(¥1640元)。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