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17号
时间:2017-04-27
被处罚单位: 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法人代表:仇新民
案 由: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经查明: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6年11月非法占用芦淞区曲尺村长冲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办公用房等建筑物。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核实,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993.6㎡,占地地类是未利用地(草地)。该违法建设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株洲新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长冲组搭建钢架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15天内自行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零肆元整(¥59904)。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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