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16号
时间:2017-04-27
被处罚单位: 株洲市凤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晖波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株洲市城市发展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凤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江湾路及其辅道是连接枫溪大桥和城市道路的主要路网,项目于2014年6月30日经市发改委批复,2016年纳入株洲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2016年5月,凤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占用湘江村集体土地建设江湾路及枫溪大桥连接南环线辅道,同年12月项目建成通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该项目占地面积总计为16126㎡(其中耕地12203㎡,林地2546㎡,水塘577㎡,建设用地800㎡)。该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纳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株洲市凤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湘江村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是市交通路网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凤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零陆佰叁拾圆整(¥8063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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