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15号
时间:2017-04-27
被处罚单位: 国网湖南省电力株洲供电分公司
法人代表:许奇才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 2003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芦淞区坚固村、栗塘村22.0931公顷集体土地办理了“[2013]政国土字第267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用于高新区董家塅高科园项目建设。2007年4月,国网湖南省电力株洲供电分公司(时称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与董家塅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入园协议。2008年6月,该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报建等手续。2008年底,该公司在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110KV变电站。2013年8月,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用地3713㎡。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株洲供电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变电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全省电网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批复》(湘政函[2012]192号)和2012年10月11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3713㎡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陆拾伍圆整(¥1856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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