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13号
时间:2017-04-27
被处罚人: 罗四清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2015年5月罗四清向国土部门提出旧房改建申请,坚固村村委会、枫溪办事处同意申请并盖章,在未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下,其擅自在芦淞区枫溪办事处坚固村石灰组自家老屋宅基地及周边平整土地,同年5月开始在已平整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目前主体已建设完工,房屋为砖混结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房屋实际占地面积481平方米,占地地类是林地。该违法用地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罗四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枫溪办事处坚固村石灰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限15天内自行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481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壹拾伍圆整(¥7215)。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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