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9号
时间:2017-03-23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 人代 表:宋智林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6年3月荷塘区金桥路征地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农贸市场需被拆迁,该菜市场拆除后影响宋家桥村周边村民的生活。为方便周边村民买菜和配合金桥路拆迁。宋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向荷塘区政府请示,经同意后将原宋家桥农贸市场迁入宋家桥村花园组临时搭建的一处农贸市场。目前该农贸市场已建成,未办理任何国土相关手续。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2.016亩,全部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国土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是为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属公益项目,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1344㎡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13440)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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