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8号
时间:2017-03-23
被处罚人:凌双妹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凌双妹,女,38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黄塘村村民, 2016年1月该村民与荷塘区仙瘐镇霞山村柘塘组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从该组流转土地9.34亩,流转后将该处部分土地用渣土平整后作为临时停车坪。目前现场除保留原有的两间鱼塘外其它耕地全部填平未进行建设。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用土地9.19亩,其中耕地8.02亩(基本农田),水塘0.83亩,林地0.31亩,建设用地0.0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凌双妹未 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平整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黄塘村村民凌双妹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凌双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6126㎡土地处罚款壹拾肆万伍千叁佰伍拾元整。(¥14535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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