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7号
时间:2017-03-23
被处罚单位: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亮平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 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916号】,2015年5月开始征地拆迁,2016年3月征地拆迁完毕后在批准红线范围内荷塘区仙庾镇明照村开始动工建设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目前,项目已建成,因该处办公楼建设要求与相邻的荷塘大道标高一致,项目用地放坡时超出原批准面积,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套合,该项目超出原批准面积1.599亩,全部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超批准面积动工建设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决定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1066㎡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伍拾元整(¥26650元)。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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