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6号
时间:2017-03-23
被处罚单位: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亮平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荷塘区荷塘大道延伸段项目位于荷塘区仙庾镇金塘村,由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建设。荷塘大道为株洲市一条主要城市主干道,延伸段项目南起沪昆高速公路入口,北至规划麻园路,全长1360米,路宽60米。2014年6月17日市发改委立项(株发改审[2014]14号),未办理任何国土相关手续。2016年3月,项目开始平整土地,目前处于地基建设阶段。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15.534亩,其中耕地14.609亩,建设用地0.92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因荷塘大道为城市主干道,我局决定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10356㎡土地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51780元)。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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