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7〕1号
时间:2017-03-07
被处罚单位: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许乃仙
案 由: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2016年10月8日, 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芦淞区卦石村嘴上屋组土地扩建了篮球场、庄园前坪、绿化带和道路,现已完工。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实地测量,其新增建设用地4640㎡(其中占用建设用地58㎡,占用林地4279㎡,水塘303㎡)。该违法用地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华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零贰拾圆整(¥6902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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