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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81号

  时间:2017-01-03

被处罚人:王冰

    由:非法开采

2016724日,天元区制止打击“乱砍、乱挖、乱采”专项行动小组巡查制止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王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响塘社区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扣押挖掘机壹台,货车壹辆,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王冰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响塘社区开采建设用砂,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共开采了420吨建设用砂,属零星开采。

20168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王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建设用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违法个人王冰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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