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78号
时间:2016-12-30
被处罚人:刘卫忠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违法当事人刘卫忠于2016年2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五里墩乡道田村原道田砖厂土地建设养殖厂房,目前主体已建设完工,厂房为砖混结构。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于2016年3月12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第0001715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厂房实际占地面积3894㎡(其中建设用地2933㎡,林地961㎡)。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卫忠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卫忠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捌拾圆整(¥2908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