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77号
时间:2016-12-30
被处罚人:龚建伟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龚建伟于2016年3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芦淞区龙泉办事处龙泉村栗塘组集体土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厂,现厂房主体已建设完工,为砖木钢架结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732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954㎡(其中耕地607㎡,设施农用地277㎡,农村宅基地70㎡)。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龚建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龚建伟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肆拾伍圆整(¥17345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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