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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76号

  时间:2016-12-30

被处罚单位:株洲昌信架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娇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昌信架管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212日,地址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村栗塘组,法人代表:刘凤娇(身份证号)。20168月,该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龙泉村栗塘组一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责令停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0001713),但当事人未停止施工,目前厂房主体已建设完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304㎡(其中水塘970㎡,建设用地334㎡)。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昌信架管租赁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昌信架管租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伍拾肆圆整(¥16554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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