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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75号

  时间:2016-12-30

被处罚人:易湘仁

    由:非法占地

经查:违法当事人易湘仁于20157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成家坝村车碾组一处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同年8月开始建设钢架厂房,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720日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0001285),责令停工但当事人易湘仁未停止施工,目前厂房主体已建设完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279㎡(其中林地1166㎡,耕地102㎡,农村道路11㎡)。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易湘仁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养殖钢架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易湘仁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玖拾伍圆整(¥19695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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