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74号
时间:2016-12-27
案 由:非法开采
2016年5月22日,天元区制止打击“乱砍、乱挖、乱采”专项行动小组巡查制止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陈卓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万丰社区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扣押,货车贰辆,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共开采了140吨建设用砂,属零星开采。我局现场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2016年6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陈卓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万丰社区开采建设用砂,属非法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卓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建设用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被处罚人陈卓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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