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6〕73号

  时间:2016-12-27

被处罚人:李 攀

   由:非法开采

201667日,天元区制止打击“乱砍、乱挖、乱采”专项行动小组巡查制止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李攀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新马社区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扣押挖掘机壹台,货车壹辆,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共开采了56吨建设用砂,属零星开采。我局对其开具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2016616,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李攀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新马社区开采建设用砂,属非法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李攀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建设用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被处罚人李攀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26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