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72号
时间:2016-12-21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巢 亮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6月,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万丰社区、仙岭社区集体土地建设万丰路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419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地面积29400㎡,其中,林地2495㎡,其他农用地2165㎡,工矿及居民点1928㎡,未利用土地14002㎡,其他土地8810㎡。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万丰社区、仙岭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为道路建设项目,属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决定对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责令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9400㎡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