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70号
时间:2016-12-21
法 人代 表:成志国
案 由:破坏耕地
经查:该地块位于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龟塘组云龙大道边,因四周征地拆迁导致该处土地无水源灌溉常年无人耕种,桂花村村民将此处作为建筑和生活垃圾堆放地,2015年5月该村村民将此处推平作为临时停车场地,导致原有耕作层遭到破坏。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现场测量,该土地实际动土破坏面积5615.8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耕地4775㎡(为一般耕地),未利用地18㎡。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由于桂花办事处桂花村村委会管理不当,导致管辖范围内大量耕地的种植条件被破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其已构成破坏耕地行为。
鉴于该地块没有进行任何实际建设,且村委会积极配合复垦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桂花村村委会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30日桂花村村委会对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部分复垦复绿,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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