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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69号

  时间:2016-12-07

被处罚单位: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龙学工

     由:未供先用

经查,20169月,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2地块未供先用,株洲天元区通用装备自主研发中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9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0004415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693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对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2地块未供先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对其非法占用的6931㎡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6931)。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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