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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66号

  时间:2016-11-1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 倩

    由: 未供先用

经查,20088月,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供地的情况下擅自对栗雨办事处栗雨工业园四十五区土地未供先用,建设高科工矿仓储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9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0004452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4522.06㎡。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对栗雨办事处栗雨工业园四十五区土地未供先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供先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对其非法占用的4522.06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贰拾贰元整(¥4522)。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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