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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63号

  时间:2016-10-13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袁 兵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袁兵于201678日未经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办事处湘江村原砖厂用地搭建钢架棚子作汽车修理厂,我局执法人员于713日到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1592号〕,但当事人没有停工,继续建设,目前钢架棚已基本架好。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其实际占地1202平方米,地类为工矿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袁兵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袁兵擅自占用枫溪办事处湘江村原砖厂用地搭建钢架棚子作汽车修理厂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壹拾肆园整(¥8414)。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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