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62号
时间:2016-10-1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易正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违法当事人易正良于2015年12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芦淞区龙泉办事处范围一宗国有剩余土地建设厂房,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于2015年12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1602号〕,但其仍未停止施工,目前主体已建设完毕,厂房为砖混框架结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76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415㎡,未利用地353㎡)。该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易正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龙泉办事处古大桥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易正良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圆整(¥1152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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